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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八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规章制度,配备安全、消防设施,消除事故隐患,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应当公布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的时间、地点、项目和参加比赛、演出的团队,并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数额出售门票。
  第十条 发布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的广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健康有益,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赌博和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十二条 进入体育经营场所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公共秩序,爱护体育设施;损坏体育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三条 对体育培训和体育经纪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体育经营者和检举、揭发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体育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超过核定数额出售体育竞赛、体育表演门票的。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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