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司法、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建设、规划、市政、交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消防事业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
(三)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对直属单位依法进行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行业消防安全计划和工作制度,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
(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第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区县(自治县、市)的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规划或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五)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及时向镇(乡)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督促整改;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贮备消防水源;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人员,协助组织群众或义务消防队扑灭火灾。
第十一条 电视台、电台和报社等媒体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