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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9日)废止

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或者实行高新技术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科技、人才、资源特点制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三)负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
  (四)负责办理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境出国和技术出口的有关手续;
  (五)负责向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享受优惠待遇,其正当经营活动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缴纳税费,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事业中有重大贡献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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