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新建项目的25个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校外联和市校外联关于项目建设的规定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程序,实行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公开招投标制、监理制、审计制;严格遵循经过申报审批的项目计划书和附件的内容,确保建设项目满足青少年校外教育功能。
二、加强和改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项目管理运行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活动场所作用的发挥。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明确资产代表者,其场所运营管理必须交给相应职责部门。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各项收费,应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运行管理费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
(二)进一步确保场所功能和设立条件。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保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切实为青少年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努力做到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新建和挂牌设立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使用面积不能少于2000平方米;二是功能设置必须满足青少年培训、活动的基本要求;三是必须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场所管理班子和队伍,免费或低费向青少年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必须由市校外联统一组织验收后挂牌,面向青少年开放。
三、几点要求
(一)开展一次项目自查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校外联联合下发的财综〔2003〕36号文件要求,认真对照经全国校外联审批并签订的国家和地方两级项目责任书,全面自查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按报批计划执行,改变申报材料承诺,改变项目规划设计,改变项目业主单位,盲目扩大项目规模出现资金缺口,削弱项目功能,拖延项目的实施进度等问题。
未竣工项目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于11月10日前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名义按项目竣工最后期限2005年6月1日为倒计时报送项目进度方案。方案须明确项目建设领导责任人(区县政府领导)、工期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已竣工项目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于11月10日前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检查报告,包含项目建设工作总结、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项目建成后管理运行方案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