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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
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4]3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肩负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民族复兴的历史重任。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精神,加快我市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规范我市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工作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自2000年以来,我市争取国家资金扶持建设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项目22个,利用国家返还彩票公益金新建市级自建项目3个,并对原有7个场所及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进行了设备配套及维护。
  截至目前,全市新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项目有14个未竣工验收。按照《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申报办法》和《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申报概览》的要求,未竣工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确保项目于2005年6月1日前竣工并投入使用。已竣工项目必须尽快完成项目后期工作,创造条件尽早向青少年开放。
  (二)落实青少年活动阵地。目前,全市有10个区县没有综合性的、功能较为齐备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专门场所。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要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纳入区级规划自主建设;有条件的可以按照整合资源、结合实际的原则,依据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要求和功能需要,通过整合区内资源、指定场所的方式进行挂牌开放。于今年11月10日前将场所建设(或挂牌)方案报送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校外联)办公室,市校外联统一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长寿区、綦江县、垫江县、云阳县、巫溪县等5区县要积极争取纳入国家扶持项目序列,市级扶持项目要给予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可以提前规划和建设,市校外联根据项目规划建设情况有计划地纳入扶持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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