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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工作。”
  二、删去第八条第(七)项。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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