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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4修正)[失效]

  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十四条 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在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费中列支;其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和新建地面建筑物;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从事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等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必须补偿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必须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所需的防空音响警报控制专线、无线移动指挥通信网中继线和寻呼警报网中继线,由邮电部门提供保障。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用于人民防空的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频率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线移动防空警报装置、车载机动防空警报装置建设和在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安装防空警报控制装置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阻挠。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值勤用电,由电力部门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10层以上建筑物,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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