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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修正)

  自治县自治机关利用国家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教育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采取措施改善中小学教育设施和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当地财政困难、难以解决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的,报请上级财政予以补助。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侗族学生为主的初级小学,汉语教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侗语辅助教学。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加快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技新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运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加强对民族文化的研究与文物保护工作,挖掘、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享受国家医疗卫生优惠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建设,加强对地方病和传染病的防治,重视民族民间医药研究和挖掘利用,加大农村卫生投入,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
  自治县自治机关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职工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自治县自治机关对在民族乡和其他边远贫困乡工作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十月十八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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