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大关于修改《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4)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4年1月5日通道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通道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通道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自治县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施科教兴县,加速经济、文化的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三、第二条、第三条分别改为第三条、第四条。
  四、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县长由侗族公民担任。”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侗族公民应当占多数,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
  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应当合理配备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并注重配备妇女干部。”
  六、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侗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中,应当合理配备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七、第七条改为第八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