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证的办理、核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如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变更,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招生、招工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的兵役证,对持有当年核发或者核验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第十四条 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在当年兵役登记的基础上,按照上年度征集任务数三倍的数量择优选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以下简称预征对象),并责成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及时通知本人。
第三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十五条 预征对象应当按照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反映真实的健康状况。
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医务人员责任制。
第十六条 预征对象所在单位和其亲属,应当向征兵政治审查组织真实准确地提供预征对象的有关情况。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十七条 对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应当实行城市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预征对象所在单位初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终审的三级审查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交叉审查制度。
第四章 新兵审定和退兵
第十八条 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听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召集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学历审查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集体审定兵员,择优批准政治、身体、文化、年龄合格的预征对象入伍。
新兵名单应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清,对确有问题或者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及时调换。
符合征集条件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批准入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