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管理权限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单位投资栽植的,归单位所有并管护;
(二)居民在庭院投资栽植的,归居民所有并管护;
(三)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栽植的,归国家所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护,在其他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管护。
(四)本条(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树木,归国家所有,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管护。
第二十一条 树木管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树木的管护,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二条 引进、调出的树苗、树种籽、花卉、草坪、草种籽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调运、检疫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市树木无论归谁所有,均不得随意更新、砍伐或者移植。
确需更新、砍伐或者移植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处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含10株,不含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由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一处砍伐树木10株以上的,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处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砍1株应当补栽10株,补栽树木的胸径不得小于5厘米,补栽树木最迟在第二个绿化年的5月1日之前完成。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交纳树木赔偿费;移植、补栽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缴纳树木成活保证金和绝对化补偿费。收取的树木成活保证金在树木栽植三年后,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如数退还;成活率未达到85%的,不予退还,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作为补栽树木费用。
树木成活保证金、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统一登记,建立档案并由其指定责任人负责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砍伐。
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工程建设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