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类新建工程项目以及单位的绿化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道路的绿化达到其长度的95%以上,达标率在80%以上,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得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30%;
(三)旧城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25%;
(四)单位的绿化应当达到花园式庭院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不予验收。
在本市实施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在一年内不能施工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第十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标准,留足绿化资金。
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研工作,引进并推广适合本地生长的树木和花草等植物,做好防治病虫害工作。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建设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设计资质和设计能力;
(二)符合国家资质审查规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资质证书》;
(三)严格执行园林设计规划和施工规程。
第三章 绿地和树木管理
第十八条 绿地养护责任:
(一)公共、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二)单位和单位自有生活区绿地,由单位负责养护;
(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在其他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50平方米以下,由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批准;50平方米以上,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交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后,方可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