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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04)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8日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9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1年1月20日颁布的《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5日

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建设生态市和园林城,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树木、绿地、园林设施和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市、县(市)、区、街分级负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日常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国土资源、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和设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鼓励单位和居民认养绿地和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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