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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
  (三)权利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三条 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屋,因买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而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相关的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房产转让合同;
  (三)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继承、赠与、涉外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相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权属转移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 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屋,因分割、扩建、改建和部分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发生变更及其他个别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二)婚姻存续期间,权利人在夫妻间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房屋翻建或者部分改建的;
  (五)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房屋坐落的区划、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公告变更期限等内容,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免费为权利人进行变更登记。

第五章 他项权利登记和预告登记

  第三十七条 权利人以其依法取得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设定他项权利合同书、权利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依法对房屋他项权利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后,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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