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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七)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二十六条 在建的房屋,申请人可以持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第六项除外)及项目批准文件申请已建设部分房屋预先初始登记。
  房屋在建工程预先初始登记核发《房屋在建工程预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售登记。

第四章 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合并、分割、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第二十九条 购买现有公有住房而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90日内,持公有住房出售手续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第三十条 购买商品房屋的,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成交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一)商品房销售票据;
  (二)商品房购销合同;
  (三)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内容与房屋实际不符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屋,因调拨或者单位合并、分立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屋,因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决定、裁决、裁定、判决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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