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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9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04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其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房屋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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