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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有线电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有线电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7日)修正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哈尔滨市有线电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1日

哈尔滨市有线电视条例

(2004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有线电视用户、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和有线电视传输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有线电视节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以及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服务的公共电视网络传输系统。
  本条例所称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方式播放电视节目的行政区域性电视台、站。
  本条例所称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是指建设、运行、维护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设施的独立运营单位。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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