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动物防疫管理条例》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于2004年6月10日决定以附审查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0日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动物防疫管理条例
(2004年3月25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
《动物防疫法》)、《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
《动物防疫条例》)和《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饲养、经营动物,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卫生、工商、公安、交通、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管理工作。
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乡(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农、林、牧、渔场应当在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本条例做好本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