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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三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四条 质询案的范围: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在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给予答复,包括听取答复的范围和方式。可以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五十六条 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时,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和十人以上联名的代表,可以推选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将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经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七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研究,作出决定,报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八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征求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同意,可以决定在代表大会闭会两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根据答复情况和代表意见,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前,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和十人以上联名的代表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该质询案即行废止。

第九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六十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可以对本市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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