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代表大会决定。
本市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由代表大会补选,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补选。
第四十六条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和代表大会补选办法草案,经主席团讨论,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条 罢免案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被罢免,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二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计划、财政预算进行审议审查时,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计划财政、预算进行审议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