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七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九条 代表大会选举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候选人。
本市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包头市委员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十人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推荐。
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二条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或者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提名的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四十三条 本市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实行差额选举。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经大会全体代表以举手表决或者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合并表决通过。
在选举本市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均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四条 选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数多者当选。
候选人的得票数和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人以主席团公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