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印发代表。
第三十条 各代表团应当将代表在审议各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整理后送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向主席团报告。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对各项报告进行修改,经主席团或者常务主席同意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讨论,由各代表团审议。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向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未获大会批准的,提出该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或者根据大会授权,报告常务委员会。整改情况仍未获批准的,提出该工作报告的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辞职。
第六章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草案一并印发会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后,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 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讨论,由各代表团审议。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