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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日程;
  (二)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四)主席团、全体会议的表决方式;
  (五)选举事项;
  (六)大会有关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七)各项决议草案;
  (八)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九)其他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换届后的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需要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必要时要求市有关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当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代表大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所在团召集人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处。列席人员未经批准不列席代表大会的,由常务委员会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及时进行报道,必要时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提前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对用蒙古语言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要进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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