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通过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选举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决定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出。提交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上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出。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日期和拟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代表。
临时召集的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九条 代表大会举行前,代表按照区、旗、县、驻包部队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根据便于议事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代表团团长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质询;
(五)处理代表团的其他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并经过批准;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和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