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经200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6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4年3月25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备会议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六章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七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
第九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十章 调查委员会
第十一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保障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章 预备会议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