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应急救援,应对突发事故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今年内,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要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实战处置能力和水平。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庆典等集会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事前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报有关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举办。
进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企业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立应急管理体制。以国家安监局将我市列为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试点省市为契机,组建重庆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优化整合救护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联动。完善市煤矿灾害应急救援中心及奉节、开县、黔江3个区域分站建设,提高煤矿水灾、火灾、瓦斯灾害救援装备水平。尽快组建“重庆市水上搜救中心”和长江水域消防大队,配备先进的搜救设备和打捞设备,建设一支高效、机动的水上应急搜救队伍。严格按《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及时、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把各类安全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七)依法推进保险,防范化解风险
以中国保监会、国家安监局分别将我市列为全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城市和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试点省市为契机,重庆保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等单位要做好相关试点工作。在实施工伤社会保险的同时,大力推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交通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煤矿雇主责任险和火灾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实现保险业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用2—3年时间,逐步建立具有重庆特色的完备的责任保险体系,有效化解事故风险。重庆保监局、市安监局负责提出推进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发展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转执行。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八)明确安全职责,严格责任追究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坚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能,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煤炭、建设、质监、旅游、国土、水利、农机、林业、电力、军工、国资、经贸、商贸、教育等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继续执行并完善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签订、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重申并建立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关行政负责人实行问责。对一年之内发生两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行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对政府主要领导也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或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或对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