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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做大做强煤矿企业,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发挥资金、管理和技术优势,抓紧推进对小煤矿的股份制改造,实现集约化经营,提高行业经济效益,增强煤矿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提升全市煤炭行业的整体素质。停止新办年产6万吨以下的小煤矿。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监局财建〔2004〕119号文件要求,提好、管好、用好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严禁挪作他用,保证煤矿的安全投入,从根本上改善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没有责任能力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按照渝府发〔2004〕10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收回矿井生产权和资源开采权。凡因漠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终身淘汰出局。
  4.深化其他重点领域安全整治
  消防安全整治。全面落实《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要求,构建以法律责任为核心的社会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悬挂“重大火灾隐患”警示牌。实施消防安全属地管理,形成社区消防网络。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开业消防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一律不能开业;各类大型集会活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能举办。继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火灾安全监控系统的规范整治,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场所,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处罚。
  危化企业安全整治。经“五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危化品从业单位要依法予以关闭。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预评价制度、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和批准书制度。2005年,先在主城区的油库、加油加气站以及运输油罐车船、液化气储罐体等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进行改造,从根本上实施危化品安全防范措施。加快主城区14户化工企业和区县(自治县、市)城区范围内化工企业的搬迁工作,采取“一手抓企业搬迁,一手抓隐患整改”的办法,做好搬迁过渡期间的安全管理。建立民爆物品配送体系,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做好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安全监管。对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民爆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厂点,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限期解决。
  非煤矿山、建筑、市政设施、特种设备、中小学、水库、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纺、军工、林业、食品药品等行业和领域,要结合各自特点,由市级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部署,继续深化安全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快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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