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推进道路“生命工程”,切实整治危险路段。2005年,启动1900公里县道公路“生命工程”,并完成200公里,整治事故多发路段23处;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基本完成县乡道路重点危险路段安装防护栏、防撞墩、警示桩、安全标志等安全设施。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危险路段要立即进行整治,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新建公路的安全设施要同步进行和同时竣工投入使用。新建乡村公路的宽度、纵坡和转弯半径等要达到四级公路以上工程技术标准。
2.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措施。以“四客一危”船舶(旅游客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客滚船、危险化学品船)为重点对象,以消除低标准运输(低素质从业人员、低水平管理、低标准运输工具)为切入点,以打击违法运输和消除事故隐患为重点开展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造船和控制滩涂造船,防止“带病”船舶进入市场。淘汰低标准船舶,2005年,实施客渡船标准化改造120艘(长江水域30艘、地方水域90艘),提高客渡船的安全系数;积极争取交通部支持,尽早启动实施对24处渡口“渡改桥”工程和458个渡口安全条件改造工程。
强化船舶航运安全监管,严格水运企业客运资质和船员安全资质审查。加强乡镇自用船和农用船的安全管理,严禁非法载客,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责任。对没有安全保障的高速客船,要坚决停止营运,取消经营资格。进一步完善水上安全GPS监控系统,实施200艘“四客一危”船舶安装GPS终端,提高对船舶的动态监控能力。
3.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措施。2005年,煤矿安全工作以贯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4〕105号)为重点,打击非法开采,严格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监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严厉查处非法采矿和已关闭取缔小煤矿死灰复燃,对违法者要依法予以经济和刑事的处罚。对打击非法开采不力的地区,要按照渝府发〔2002〕117号、渝办发〔2004〕146号文件规定和行政问责制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全市各类煤矿企业及矿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禁止证照不全煤矿从事煤炭生产。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凡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安全条件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强行关闭。
加强“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工作,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强制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规定,否则不准生产。加快建立全市煤矿安全监控信息平台,完善高瓦斯矿井GPRS网络瓦斯安全监控系统,对全市瓦斯和风机监测系统联网,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煤矿的“采、掘、机、通、运”系统必须逐步达到相应标准,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推行壁式开采和金属支护。开展矿井巷道安全条件专项整治活动,2005年10月以后,凡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断面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矿井,必须停产进行专项整治,达到要求后才能恢复生产。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牵头开展煤矿水患调查,调查资料要上图和存档,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和落实安全责任人。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相关法规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图纸进行交换,接受其监督检查。由区县(自治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委派安全特派员,将安全监督指导延伸到矿井,增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技术服务站作用,为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