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24号),市安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及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全力抓好10个区县、100个社区、30个企业的“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为强化全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作好示范引导。
3.建立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区县(自治县、市)在2005年底前、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在2006年底前建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执法大队的设立按规定程序办理,人员编制由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
4.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每个乡镇(街道)要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与当地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监管员(一般应配备3人),人员编制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在乡镇(街道)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还应聘请2名左右安全协管员,经费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承担50%,市政府补贴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在市级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予以核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统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水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的综合监督管理,并由县级安监、农业、海事、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赋予其相关执法职责。要搞好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综合执法的培训工作,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市安监局牵头制定安全监管员、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推行基层社区、村社安全工作划片包干的“网络化”管理,做到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措施“三落实”。
5.运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保障机制。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安全“三同时”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费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等。要使企业的安全责任与经济利益、成本利润和经营权挂钩。推行企业工商年检的安全许可前置限制。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着力“三专”整治,突出防范重点
1.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措施。2005年,道路交通安全以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即:整顿驾驶员队伍、路面行车秩序、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危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宣传教育、执法检查)各项措施为重点,在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营运线路“三清理”的基础上,深化各项安全整治。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召开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完善交通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