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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补充通知
(渝国税函[2005]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精神,为了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和购车人办理购车手续,经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管办协商,现就我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5年3月31日前,销售到本市范围内的机动车可继续使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4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到期未使用完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各区县(市)局收回裁角作废。
  二、销售到外省市的机动车,从2005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2005年1月1日起已使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向市外销售机动车辆的,可持旧版发票到原销售单位换取新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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