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
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欠税公告机关
本市欠税公告机关是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局)及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以下称各分局)。
二、分级公告欠税
(一)企业、单位等纳税人欠缴税款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的,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公告。
(二)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分局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分局按规定时间汇总后上报市局公告。
(三)凡需由市局公告纳税人欠税信息的,各分局应区别纳税人类别情况,于每季度或每半年结束后5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局。
三、欠税公告的渠道和形式
各分局应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按期在办税服务厅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有条件的分局还可利用广播、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四、欠税公告的时间
各分局应区别纳税人类别情况,按规定的间隔时间公告相关纳税人欠税情况,具体公告日为季度结束后的第3天(遇休假日顺延),公布欠税公告的起止时间为15天,欠税公告的公布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收回欠税公告。
五、欠税公告的内容及文本格式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全称)、纳税人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法定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全称)、业主姓名、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法定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