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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活动。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资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资质证书。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等渠道公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诚信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物业保修范围和和时限、违约责任等物业管理具体事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届满或者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第十五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之后,同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管理承接验收。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重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查验。
  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的0.3%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低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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