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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立法听证规定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哈尔滨市立法听证规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2月4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1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7日

哈尔滨市立法听证规定

(2004年2月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听证活动,促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章过程中,以举行听证会的形式,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意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立法听证应当从实际出发,遵循民主、公开、公正、客观、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地方性法规听证

第一节听证会的提起

  第五条地方性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设定对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设定收费、补偿项目或者调整标准的;
  (四)设定较大数额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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