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报二00五年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
有关企业,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满足财政宏观管理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4]331号)、《财政部关于扩大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企[2004]3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做好本市2005年企业财务快报编报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编报范围
(一)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股权处于控股地位的企业,其中:绝对控股企业其国有股权应不低于50%(含50%);相对控股企业其国有股权比例应不低于25%(含25%)。
(二)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地方大中型非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的有关规定,确定纳入编报范围的企业标准为:
工业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建筑业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零售业,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
交通运输业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8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二、编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