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三)12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树木修剪应当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架空线养护单位发现有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情况时,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树木的具体要求,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园林绿化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修剪,也可由架空线养护单位按要求自行修剪树木。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对城市树木进行砍伐、移植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支付补偿费。砍伐城市树木应当按照“伐一栽三”的原则补植,并确保成活。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或者城市绿地内发生其他危及公用设施安全使用的情况时,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国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理,排除危险。情况紧急时,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在48小时内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五十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其认定程序及保护措施,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丢弃废弃物;
  (四)挖砂取土;
  (五)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引进适应本地的树木花草优良品种,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积极做好城市树木花草的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确保城市绿化成果不受损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年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和恢复绿地,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