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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订,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1日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9月15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4年2月1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管辖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林绿化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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