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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办法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六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应当有领衔代表;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必须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名。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关于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议案,一般应当附法规草案;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说明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
  第八条 代表提出议案必须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专用纸。
  第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第十条 少数民族代表用民族文字提出的议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翻译。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审查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和处理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经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预备会议通过,任期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二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期间设办公室,在大会秘书处的领导下为议案审查委员会提供服务,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在议案截止时间后的两天内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处理意见,需经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第十四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列入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建设交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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