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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5]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

重庆市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颁发和送达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许可受理、颁发和送达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指定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并向社会公示指定机构。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应确定一个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办理工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中心)等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办公场所应组织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单位应在受理场所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名称;
  (二)行政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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