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企业隶属关系,破产后集体工业企业的离休人员,移交市级主管单位或当地老干部管理部门管理,其费用由市级主管单位或当地财政承担。
(二)破产后集体工业企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移交所在地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管理。
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应提取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并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其人均提取标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原则上按在册职工人均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30%以内确定。
(三)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职工抚恤遗属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有补偿能力的破产企业按现行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偿给个人;对没有补偿能力的破产企业,且职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八、企业职工住房处置
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职工住宅,原则上按有关政策出售给职工本人,售房所得收入纳入破产财产。
九、政策支持
(一)集体工业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各种手续办理,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免收行政性收费,以最低限收取服务性收费。
(二)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其土地应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土地出让金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征收。
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经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按上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偿职工的,根据隶属关系按市或区县(自治县、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差额,对土地出让金进行减免,先减免区县(自治县、市)征收部分,后减免市级征收部分。
(三)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破产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全额清偿。
企业已享受土地出让金减免后,仍不足以按上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偿职工的,根据隶属关系按市或区县(自治县、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差额,对原应由企业清偿而无力清偿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核销,但应确保清偿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失业保险费。其中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补足。社保部门应在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和失业保险费清偿后,及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
(四)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对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工业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家庭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个人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在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后,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则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
(五)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其所欠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按有关规定申请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