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于历史原因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集体工业企业,经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确认后,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四、破产的程序
(一)集体工业企业的破产,应当根据企业现状,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在产权界定清晰、资产评估公正的基础上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情况,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企业破产预案(破产预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债权清收、债务清偿、稳定工作等内容),同时征求别除权人的意见。企业破产预案和破产决议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符合破产条件的集体工业企业,若企业法定代表人违背大多数职工的意愿,故意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根据1/4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并经2/3以上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对其进行罢免,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按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破产决议和破产预案申请破产。
(二)拟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提出破产申请,连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破产决议和破产预案,按隶属关系报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审批。
(三)经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同意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前要组成破产清算筹备组,具体负责破产的准备工作。
(四)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终结后,按隶属关系报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财产处置及清偿
(一)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其财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收入,纳入破产财产。
(二)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并按法定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六、职工经济补偿
(一)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应依据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结合本指导意见的政策支持条款,扣除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后(标准见第六条第二款),根据职工本人工龄,对职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职工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名单及有关档案材料报送职工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工可凭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离退休职工管理及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