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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05]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指导意见(试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推进我市企业全面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指导意见(试行)》。
  一、破产的原则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的实施主体必须是集体工业企业。集体工业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经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必须充分做好破产的准备工作,制定严密可行的破产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妥善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其职工补偿资金的来源是经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政府不予托底。
  (四)集体工业企业的破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破产的范围及条件
  (一)本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为我市所属的市级、区县(自治县、市)级集体工业企业(不含乡镇集体工业企业)。
  (二)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破产决议和具有资产变现能力。
  三、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已成立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全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在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
  (二)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所属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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