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05]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指导意见(试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推进我市企业全面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指导意见(试行)》。
一、破产的原则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的实施主体必须是集体工业企业。集体工业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经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必须充分做好破产的准备工作,制定严密可行的破产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妥善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其职工补偿资金的来源是经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政府不予托底。
(四)集体工业企业的破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破产的范围及条件
(一)本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为我市所属的市级、区县(自治县、市)级集体工业企业(不含乡镇集体工业企业)。
(二)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破产决议和具有资产变现能力。
三、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已成立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全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在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
(二)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所属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