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
《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的公告
《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14日
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2004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电网安全运行,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窃电行为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隐藏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下列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电费的用电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确或者失效;
(六)实行分时段电价计费的用户非法改变分时计价装置用电;
(七)采用其他方法非法占用电能的。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监督管理,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
第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