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