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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12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招标、投标应当按照平等、择优、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修改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
  三、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应当将认定后的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
  五、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其中“从事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经纪、咨询、评估、信息等活动”,修改为“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六、删去第三十条。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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