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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六)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继续抓好辽源市和其他地区试点县(市),以及肉类、粮食、儿童食品3个行业的食品安全信用建设试点,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四、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协调力度。每年召开一次由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成员、各市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主任参加的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还可适时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收集有关信息,研究协调相关工作,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手段。由省质监局会同省发改委、农委、卫生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全面清理现行的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加大标准制定和修订力度,构建统一、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农业、质监、卫生、商务、食品工办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我省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本着不搞重复建设,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的原则,由省质监局会同省农委、卫生厅、商务厅、工商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三)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要抓紧制定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的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责任制,严格规定报告时限、程序和控制消除措施。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由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并实施。
  (四)完善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设立省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要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并出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和程序,及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科学评价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性。食品安全评价是掌握食品安全状况,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重要基础工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评价制度。采取部门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食品的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害程度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结果、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起因、危害程度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并视情况建立危害预测模型或食品安全评价指数。各有关部门应当运用评价成果确定管理重点,修订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加强监督和执法,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依法采取停止购进、停止销售、限期追回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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