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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4]5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国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切实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责,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原则。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工作目标。以构建全省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目标,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在此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领导机制和责任分工
  (一)强化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行动;进一步搞好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组织协调,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责任落实;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及时协调和处理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为强化对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省政府成立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都要抓紧建立同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机构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
  (二)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负有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能,并承担同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要抓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不断完善有关管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各地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起各地区、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网络,切实履行好省政府赋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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