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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以乡镇财政为主体,由县(市)财政部门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收入统管、支出统拨、工资统发、采购统办”。
  预算共编。县(市)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要求,统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并报县(市)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市)预算编制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经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乡镇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账户统设。取消乡镇财政在金融机构自行开立的所有账户,由县(市)财政在乡镇所在地金融机构为各乡镇统一开设收入待解户、基本支出户和专项支出户三类账户。收入待解户用于核算乡镇征收机构就地缴入县(市)国库的各项收入。基本支出户用于核算乡镇财政的人员及公用等基本支出。在基本支出户下分设工资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专账。专项支出账户用于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的专项支出。
  收入统管。乡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县(市)财政管理。乡镇组织的预算内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县(市)国库,预算外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县(市)财政预算外专户,县(市)财政总会计根据乡镇上缴的收入类别和科目,对预算内外收入分别进行登记核算。
  支出统拨。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人员工资。对乡镇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由县(市)财政按批准的预算逐月拨付;对专项支出,根据乡镇申请,经县(市)财政审核批准后及时拨款。
  工资统发。对乡镇财政开支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由县(市)财政按月将工资和离退休费拨入乡镇财政基本支出账户,委托当地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代为发放。
  采购统办。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经县(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后,交县(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市)财政直接拨付供应商。
  三、配套措施
  (一)加快发展乡镇经济。乡镇要立足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当地的资源优势,逐步做大做强乡镇经济。要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要发展壮大畜牧业,搞好农副产品精细加工,抓好特色产业和产品的开发;大力发展个体工商户,壮大民营经济,支持和鼓励建立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乡镇制定发展规划,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发展县域经济的各项扶持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乡镇经济发展活力。
  (二)调整完善县(市)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县(市)财政要根据乡镇经济的发展状况,进一步调整完善县(市)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县乡事权和财权,要将省和市通过调整完善财政体制让给县(市)的财力向乡镇倾斜,保证乡镇财政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加乡镇可用财力,实现“三个确保”。实行“乡财县管”后,县(市)财政不得截留、挪用或平调乡镇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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