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吉政发[2004]5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新情况,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县(市)对乡镇财政的监督管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行“乡财县管乡用”(以下简称“乡财县管”)。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强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控制压缩财政供养人员,防范化解乡镇政府债务风险,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乡镇作为一级财政的法律地位不变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第二,坚持保护和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实行“乡财县管”,既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督管理,又要通过完善和规范县(市)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保护和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第三,坚持“三权”不变。一是乡镇预算管理权不变。县乡财政之间的收入范围和支出责任仍按规范的财政体制进行划分,乡镇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仍由乡镇政府负责。二是乡镇财政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政府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政府享有和承担。三是财务审批权不变。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坚持区别对待。各县(市)全面实行“乡财县管”有困难的,可以先选择部分乡镇进行试点,然后全面推开;对少数经济较发达、收入规模较大的乡镇,是否实行“乡财县管”,由各县(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搞“一刀切”。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