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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7、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有关社会办医机构执业人员执业证的规定。
  8、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有关社会办医机构交纳管理费的规定。
  六、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9、第十条、第二十二条有关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的规定。
  七、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10、第十三条有关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的规定。
  11、第十四条有关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资质认定的规定。
  八、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
  12、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有关拆毁蓄滞洪区原有的高地、旧堤的规定。
  九、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3、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有关农业机械产品推广许可证的规定。
  14、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有关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取得技术合格证方可经营的规定。
  15、第二十二条有关农业机械维修厂(点)修理等级的规定。
  16、第二十三条有关农业机械维修人员技术等级的规定。
  十、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17、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有关从事早孕医学检查和产前检查服务项目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18、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技术合格证的规定。
  19、第三十四条有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审验的规定。
  十一、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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