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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28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8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

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以下28件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58项行政许可事项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
  1、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关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2、第四十一条有关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的规定。
  3、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二、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4、第二十三条有关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三、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
  5、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规定。
  四、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6、第十八条有关生产或者引进新化学产品核准登记的规定。
  五、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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